目 次前 言 .............................................................................................................................................. II1 適用范圍 ....................................................................................................................................... 12 規范性引用文件 ........................................................................................................................... 13 術語和定義 ...................................................................................................................................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5 污染物監測要求 ........................................................................................................................... 66 實施與監督 ................................................................................................................................... 7GB 28666-2012II前 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鐵合金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鐵合金生產企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為促進地區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鐵合金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本標準規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鐵合金生產企業的惡臭污染物排放、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為首次發布。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鐵合金生產企業的大氣、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和《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1992)中的相關規定。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起草單位:中鋼集團天澄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投峨眉鐵合金(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本標準環境保護部 2012 年 6 月 15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GB 28666-20121鐵合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1 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鐵合金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電爐法鐵合金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電爐法鐵合金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GB⁄T 6920-1986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GB/T 7466-1987 水質 總鉻的測定 高錳酸鉀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198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72-1987 水質 鋅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5432-1995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GB/T 11901-19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GB/T 11914-19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鉀法GB/T 11893-1989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GB/T 11894-198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6488-1996 水質 石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HJ/T 55-2000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T 195-200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397-200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 399-2007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84-2009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503-2009 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537-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鎦-中和滴定法《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28 號)GB 28666-20122《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39 號)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 鐵合金一種或一種以上的金屬或非金屬元素與鐵組成的合金,及某些非鐵質元素組成的合金。3.2 現有企業在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鐵合金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3.3 新建企業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鐵合金工業建設項目。3.4 直接排放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5 間接排放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6 公共污水處理系統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區域(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廢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以上。3.7 排水量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如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3.8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產品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3.9 標準狀態溫度為 273.15K,壓力為 101325Pa 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3.10 顆粒物生產過程中排放的爐窯煙塵和生產性粉塵的總稱。3.11 排氣筒高度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 m。3.12 企業邊界鐵合金工業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的實際邊界。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GB 28666-20123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1 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 1 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 現有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單位:mg/L(pH值除外)序號 污染物項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1 pH 值 6~9 6~9企業廢水總排放口2 懸浮物 100 2003 化學需氧量(CODcr) 80 2004 氨氮 8 155 總氮 20 256 總磷 1.0 2.07 石油類 5 108 揮發酚 0.5 1.09 總氰化物 0.5 0.510 總鋅 2 4.011 六價鉻 0.5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12 總鉻 1.5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 4.5 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相同4.1.2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 2 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3 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 2 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 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單位:mg/L(pH值除外)序號 污染物項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1 pH 值 6~9 6~9企業廢水總排放口2 懸浮物 70 2003 化學需氧量(CODcr) 60 2004 氨氮 8 155 總氮 20 256 總磷 1.0 2.07 石油類 5 108 揮發酚 0.5 1.09 總氰化物 0.5 0.510 總鋅 2 4.011 六價鉻 0.5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12 總鉻 1.5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 2.5 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相同GB 28666-201244.1.4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 3 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表3 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單位:mg/L(pH值除外)序號 污染物項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1 pH 值 6~9 6~9企業廢水總排放口2 懸浮物 20 703 化學需氧量(CODcr) 30 604 氨氮 5 85 總氮 15 206 總磷 0.5 1.07 石油類 3 58 揮發酚 0.5 0.59 總氰化物 0.5 0.510 總鋅 1 211 六價鉻 0.5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12 總鉻 1.0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 2.5 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相同4.1.5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公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實基總 ρ 基= × ρ∑ iQiQY (1)式中:ρ 基 ——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mg/L;Q總 ——實測排水總量,m3;Yi ——第 i 種產品產量,t;Qi基 ——第 i 種產品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ρ 實 ——實測水污染物濃度,mg/L。GB 28666-20125若Q總 與 ∑YiQi基 的比值小于 1,則以水污染物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4.2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1 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 4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表4 現有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單位:mg/m3序號 污染物 生產工藝或設施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1 顆粒物半封閉爐、敞口爐、精煉爐 80其他設施 50 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2 鉻及其化合物 a鉻鐵合金工藝 5注:a 待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發布后實施。4.2.2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 5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4.2.3 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 5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表5 新建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單位:mg/m3序號 污染物 生產工藝或設施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1 顆粒物半封閉爐、敞口爐、精煉爐 50其他設施 30 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2 鉻及其化合物 a鉻鐵合金工藝 4注:a 待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發布后實施。4.2.4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 3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表 6 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單位:mg/m3序號 污染物 生產工藝或設施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1 顆粒物半封閉爐、敞口爐、精煉爐 30其他設施 20 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2 鉻及其化合物 a鉻鐵合金工藝 3注:a 待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發布后實施。4.2.5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任何 1 小時平均濃度執行表 7 規定的限值。表7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單位:mg/m3序號 污染物項目 限值GB 28666-201261 顆粒物 1.02 鉻及其化合物 a 0.006注:a 待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發布后實施。4.2.6 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及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空氣質量進行監測。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范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企業,監控范圍由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排污的特點和規律及當地的自然、氣象條件等因素,參照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確保環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4.2.7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 15m。排氣筒周圍半徑 200m 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4.2.8 在國家未規定生產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之前,以實測濃度作為判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5 污染物監測要求5.1 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5.1.1 對企業排放廢水和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和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永久性標志。5.1.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5.1.3 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5.1.4 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5.1.5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5.2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對水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8 所列的方法標準。表 8 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序號 污染物項目 方法標準名稱 方法標準編號1 pH 值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6920-19862 懸浮物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01-19873 化學需氧量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鉀法 GB/T 11914-19894 氨氮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鎦-中和滴定法 HJ 537-2009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5-20055 總氮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變法 GB/T 11894-19896 總磷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變法 GB/T 11893-1989GB 28666-201277 石油類 水質 石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GB/T 16488-19968 揮發酚 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3-20099 總氰化物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4-200910 總鋅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水質 鋅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198711 六價鉻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198712 總鉻 水質 總鉻的測定 高錳酸鉀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6-19875.3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5.3.1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 GB/T 16157、HJ/T 397 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按 HJ/T 55 規定執行。5.3.2 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9 所列的方法標準。表 9 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污染物項目 方法標準名稱 方法標準編號顆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6157-1996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5432 -19956 實施與監督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6.2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設施耗水或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設施的實際產品產量和排水量,按本標準的規定,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